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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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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辖区内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医疗、护理、康复工作,具体实施措施与卫生保健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劳保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存放地集中保管;进入社区管理后跨区流动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暂不转移,待社保档案馆建成后,再实行全市统一存放保管。

  

  有关部门应妥善存放和保管辖区内退休人员档案,并提供配套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如实提供移交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严格审核和妥善保管移交的档案等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投诉,由社区工作站、街道劳保所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移交、接收、管理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企业退休党员转入社区居民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2〕9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文书均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zsi.gov.cn)上下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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