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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为新莞人出具在莞居住时间证明,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子女在莞居住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5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莞人在莞就业情况材料,负责审核认定新莞人在莞就业年限。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莞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负责出具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税务部门根据新莞人在莞纳税情况,负责出具纳税情况证明。

  

  工商部门根据新莞人在莞经商营业情况材料,负责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情况查询。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查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新莞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凡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新莞人子女,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父母服务所在镇街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根据每年年审的情况,在每年5月初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七条  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情况。各镇街宣教办在每年3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市教育局在每年4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提供的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要求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或母到服务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

  

  (三)计算积分。各镇街宣教办在受理时间结束后,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计算出该申请人的积分。

  

  (四)确定入读名单。各镇街宣教办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确定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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