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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安排就读学校。通过积分制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新莞人子女,由镇街宣教办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就读。 各镇街宣教办要简化办事程序,统一受理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有关材料。具体操作规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三)东莞市优抚对象; (四)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新莞人子女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后,才能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要将学生学籍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教育部门。 已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更高学段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对在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对入读名单提出异议或对积分排名进行申诉的,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我市2009年5月12日发布的《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