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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国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数字城市建设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数字城市建设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以下简称“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强决策、精管理、惠民生、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已在各地蓬勃展开,进入全面推广阶段,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和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的认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视察中国测绘创新基地时的指示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数字城市建设当作发展测绘事业、壮大地理信息产业的“牛鼻子”工程来抓,把数字城市当作城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重要职责和城市基础测绘的主要任务加以落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以“快、干、好”的精神,不断推动数字城市建设取得新成绩,为城市的科学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全面开展地级以上城市推广工作。2012年,数字城市建设全面进入推广阶段。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广工作的领导和督促职责,认真总结试点建设经验,积极采用由省政府发文部署、召开现场动员大会部署等方法,按照数字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地区推广工作计划。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自治州、盟)2012年底前完成立项,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2012年除省会城市和一些需特殊对待、确有特殊试点内容的城市外,原则上不再设试点城市。

  

  三、加快推进已立项城市的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加快已立项城市的建设速度,2010年底前立项的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2011年6月底前立项的,力争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个试点城市验收时,应召开现场推广会,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大力推进当地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工作。

  

  四、尽快解决已具建设规模但未立项的数字城市建设问题。有些城市虽未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项,但数字城市建设起步较早,有的已初具规模。为避免重复建设,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府的沟通,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数字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标准要求,指导城市进行补充、完善,并申请将该市纳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数字城市建设范畴,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核批。

  

  五、做好困难地区数字城市建设。因地方财政投入困难,在2012年难以立项启动的地级以上城市,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汇总相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一是可以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经批准后,以现有数据为基础,统一设计并合作建设,待条件具备后,再进一步更新数据、扩充范围、丰富功能、拓展应用;二是可以结合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相关专项进行建设;三是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通过与技术支持企业和单位的合作开展建设工作。

  

  六、不断提高数字城市应用水平。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城市努力扩大数字城市成果应用领域、深化应用层次,做活、做新、做出影响。已完成建设的试点城市,今年要在原有应用示范的基础上扩增10个以上领域的应用,已完成建设的推广城市要在原有应用示范的基础上扩增5个以上领域的应用,同时不断完善应用系统,使其在服务政府决策、部门管理和百姓生活等方面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七、努力提升技术水平做好技术支撑。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牵头单位要创新思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升科技引导和技术支持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数字城市建设的先进性。各参与建设的科技公司和技术支持单位要不断提高水平,提升技术支持能力。数字城市建设平台支撑软件选用和技术支持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凡符合数字城市建设要求,且能与“天地图”实现服务聚合的软件系统均可作为平台支撑系统,但为便于各市的使用管理,每个城市只能使用一种平台支撑软件系统。数字城市建设中,有条件的城市可在三维建模、城市街景采集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八、积极推进县级和各类开发区数字城市建设。省直管的县级行政区及其它县级和各类开发区的数字城市建设,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和组织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在高分辨率影像获取、国产自主知识产权软件配发、政策标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数字乡镇建设,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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