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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人民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0.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性,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系统有效性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