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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房法[2003]42号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6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结合房地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的接待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市房管局明确表示对行政执法进行投诉的,统一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接待。
  
  (二)信访办对投诉人以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4.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5.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7.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投诉人投诉时可提供或出示相关的材料。
  
  (三)信访办应在接待投诉人投诉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转给法制处。
  
  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投诉,信访办按信访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区、县房管局反映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区、县房管局要指定专门部门认真接待,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诉的受理
  
  (一)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工作。
  
  法制处根据信访办转来的《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与投诉人当面核实投诉内容和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市房管局主要受理的是投诉市房管局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房管局(包括市内六区、塘汉大、新四区、二区三县以及开发、保税、科技园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凡符合规定投诉范围,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予受理。
  
  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力坚持投诉的,在投诉人出具书面材料后可予受理。
  
  凡被受理的,都应有投诉人的书面材料或经本人核对无误签名(盖章)的记录材料。法制处负责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2.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3.已向区、县人民政府投诉,又向市房管局投诉的。
  
  凡不予受理的,法制处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投诉人到市房管局反映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应先行受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按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纠正。对反映的情况是依法行政、执法有据,属投诉人反映有问题的,要对投诉人做好政策法律宣传疏导,投诉人仍坚持投诉的,及时移交市政府法制办。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
  
  (五)投诉人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的二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
  
  (六)法制处负责将投诉受理与否的情况逐一反馈给信访办。
  
  (七)市、区县行政执法投诉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法制处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的办理
  
  (一)根据投诉的内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处室职责分工,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由法制处会同监察室抽调专人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二)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弄清事实。可以询问投诉人和相关人;已立案处理的,可以调阅案卷,询问经办人。承办人员要做好询问等笔录。被投诉的单位应积极配合查证工作。
  
  (三)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的案件不超过10天,情况复杂的案件不超过20天),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四)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属一般投诉案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情况复杂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法制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五)承办人员根据处室、主管局长或局长的批示,对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被投诉的单位认真改正。被投诉的单位应在三日内,将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处。对拒不改正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纠正。承办人员在收到被投诉单位改正报告后的七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实的;由承办人员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口头方式答复投诉人的,承办人员应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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