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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