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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时间】 2004-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7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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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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