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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9]002号
【颁布时间】 2009-02-24
【实施时间】 2009-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的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现行的综合类医疗服务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今后新增的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适当调整部分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根据规范后的项目,适当归并、调整部分价格标准,保持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附件所列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凡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材料,均不得另行收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综合类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各级价格、卫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标准(元)
  
  说明
  
  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1102
  
  2.诊查费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110200001a
  
  一级医院
  
  次
  
  7
  
  110200001b
  
  二级医院
  
  次
  
  10
  
  110200001c
  
  三级医院
  
  次
  
  14
  
  110200001d
  
  磁卡工本费
  
  张
  
  1.5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
  
  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110200002a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次
  
  14
  
  110200002b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
  
  次
  
  17
  
  110200002c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次
  
  17
  
  110200002d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
  
  次
  
  20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24小时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
  
  110200003a
  
  二级医院
  
  次
  
  10
  
  110200003b
  
  三级医院
  
  次
  
  14
  
  110200004
  
  急诊观察室诊查费
  
  含诊查、分级护理
  
  门急诊单纯输液病人不得参照收费
  
  110200004a
  
  二级医院
  
  日
  
  20
  
  110200004b
  
  三级医院
  
  日
  
  21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
  
  110200005a
  
  一级医院
  
  日
  
  8
  
  110200005b
  
  二级医院
  
  日
  
  9
  
  110200005c
  
  三级医院
  
  日
  
  10
  
  1103
  
  3.急诊监护费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指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监护病房;含床位、诊查、分级护理、监护,含各类监护仪器使用及电极、打印纸、拷贝纸、微量泵、输液泵等各种材料
  
  日
  
  200
  
  1104
  
  4.院前急救费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含出诊、诊查、监护;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
  
  化验、治疗、血液及特殊检查
  
  次
  
  25
  
  1105
  
  5.体检费
  
  含内、外(含皮肤)、妇、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和写总检报告
  
  不另收诊查费
  
  110500001
  
  体检费
  
  110500001a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生平时健康体检
  
  次
  
  2
  
  110500001b
  
  高校、中专、技校招生体检
  
  含化验、影像及特殊检查
  
  次
  
  35
  
  110500001c
  
  一般健康体检
  
  次
  
  10
  
  1106
  
  6.救护车费
  
  仅指急救用车
  
  110600001
  
  救护车费
  
  不含院前急救
  
  救护车计费方法为病人上车救护地点至救治目的地实际行驶公里数计收救护车费
  
  110600001a
  
  救护车使用费
  
  指用车≤3公里
  
  车次
  
  30
  
  用车>3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6元。增加≤0.5公里的,不计费;增加>0.5公里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费
  
  110600001b
  
  救护车等车费
  
  指企事业单位如发生火灾、工伤、压塌、突发事件等,需备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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