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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 保发[1996]312号
【颁布时间】 1996-12-03
【实施时间】 1996-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及我公司《海外机构“九五”发展规划的函》的通知

[接上页]

  (二)海外发展的基本要求
  
  1.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过去,我公司海外发展曾一度出现我行我素的做法,机构的设置随意性强,目的也不明确。海外市场环境错综复杂,制度不一,各具特点。每设一个新机构,每开办一项新业务,都应建立在切实可行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严格按章行事。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加强中保集团统一领导,严肃组织纪律,是海外发展的最基本要求。
  
  2.适应不同的市场,建立相应的机构。根据当地的法律、经济、公司数量和业务发展潜力等诸多具体情况,量力而行,设置相应的机构。只能设代表或代理性机构的,决不能设置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恰当地采用代理或独资或合作或合资等机构设置形式,配合现有的机构,促进海外机构和业务的发展。
  
  3.按时向中保集团报告海外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现有的海外机构并没有完全做到向中保集团按时报告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了解海外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中保集团就谈不上对海外进行管理,更谈不上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经营性机构必须定期呈报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报告书,非经营性机构必须定期呈报其日常收支和资产情况。
  
  4.海外机构实行总经理或首席代表负责制。海外机构的总经理或首席代表是经营或使用海外国有资产的责任人,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中保集团负责。
  
  5.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海外机构的总经理或首席代表是经营或使用海外国有资产的责任人,因此,在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机构本身的建设和机构的长远发展等方面,要有明确的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海外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海外机构管理办法。在严格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境外机构管理办法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公司现有的几个海外管理规章,做到海外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发展。
  
  (二)建立地区性资产管理机构和发展基金。设立地区性资产管理性机构的目的是承担这一地区的各有关公司在合作金融、财务管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管理等职能;现已设立的地区性集团或控股公司应承担此方面的职能。建立发展基金,既是解决可运用保险基金的较好途径,也是海外发展必须具有一定可调度资金的需要。
  
  (三)培育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再保险是对保险的保险,一方面对直接业务起分散风险稳定业务经营的作用,另一方面对提高新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健康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培育或组建或控股或参股有实力、有影响的再保险公司,具有长远发展战略意义。
  
  (四)加强海外机构的内部管理。我公司现有的海外机构设置特点表现为:一是新机构多;二是有些机构设置年代虽然较早,但真正有规模、上档次的发展则仅在近几年;三是经营管理型人才缺乏;四是与众多当地公司相比,我多数境外机构尚处“幼年”发展时期,有的则处于“襁褓”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内部各环节的协调,夯实基本,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适应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形势的需要,是非常重要的。
  
  (五)采用一些国际同行的先进管理办法和经营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电脑化程度的“硬件”设施的建设;二是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对外服务方面的“软件”水平;三是对保险或再保险中介人、银行在承保和理赔服务方面的职能等诸多外部环境的利用程度。
  
  (六)加强中保集团内部有关海外管理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若海外发展是前沿,则中保集团有关海外管理的职能部门就是大后方,二者既是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也是协同工作的关系。通过正常的工作环节,可以减少决策失误;内部职能部门的有机协调,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中保集团内部有关海外管理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是海外机构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七)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合海外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公司和小公司,老公司和新公司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海外要发展,人才要跟上。充分发挥香港管理人才培训中心和伦敦保险技术人才培训中心的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批适合海外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我海外发展的重要人才保证。
  
  四、完善海外发展布局扩大业务发展规模
  
  中保集团的发展目标是建成一个国际化集团公司。因此,海外的发展应服务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既有以直接业务为主的承保性公司,也要在现有再保险机构的基础上建立更强大的再保险机构的完整的海外保险业发展布局。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业务发展规模。
  
  (一)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再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地位的直接业务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使之达到或接近国际性大的保险公司的水平。
  
  (二)在立足、巩固和发展现有地区业务的同时,重点开拓东南亚的马来西亚和泰国等、中东的海湾诸国,以及东欧部分国家的保险市场。
  
  (三)在保费收入方面,应改变目前来自海外的收入占国内总保险费收入还不到10%(不包括国内所属再保险公司接受的净分入保费。1995年约为8.7%)的局面。在今后两三年内力争超过10%,在5—10年内达到20%(按海外1995年公司规模和保费收入基数计算,年均增长率为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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