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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9]157号
【颁布时间】 1999-05-06
【实施时间】 1999-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总行制定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附件:
  
  
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外部审计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原则
  
  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全部业务的审计。此项原则体现了外资银行本身的要求,从监管目的出发,一可以较好地保证对一家银行多家分行审计标准一致、审计内容衔接,有利于全面反映一家银行在华业务的整体情况。二可以引导外资银行聘请审计程序比较规范、工作质量比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地方保护行为聘用专业水准较低,运作不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各级人民银行应鼓励和帮助外国银行统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从事外资银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国际银行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注册会计师。
  
  三、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审批程序和方式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根据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之间的工作分工,总行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程序是:
  
  独资、合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总行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需选择一家分行作为报告行,代表所有在华分行向报告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进行审批。外资银行可自主选择报告行,如果需要,也可与人民银行协商确定。在华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仍维持目前的做法,即应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
  
  外资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履历、从事银行审计工作的经历;
  
  (三)拟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授权;
  
  (五)外资银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如申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只需报(三)、(四)两项。
  
  对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申请,人民银行采取年度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的方式受理。年度登记备案是指外资银行在每年审计开始日的60天之前,将申请材料报送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核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接到申请30天内通知外资银行,被否决的外资银行须更换注册会计师,并重新提出申请。30天内未接到更换通知的,即视为资格审查合格,已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是指在完成一次审计工作后,人民银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聘用。必要时,人民银行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同意聘用或否决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进行披露。
  
  四、关于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指导及质量评审问题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及时与审计人员沟通和交流情况。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之前,应接受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指导,听取人民银行对审计重点、审计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审计工作结束后,外资银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对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给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审。对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作出所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资格的决定。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独资、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会计师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6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给外国银行报告行或独资、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者在汇总人民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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