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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无锡市政府令第103号
【颁布时间】 2009-03-16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4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申领《无锡市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暂住证》后符合《无锡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直接换领《无锡市居住证》。
  
  第十六条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符合《暂住证》办理条件的,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符合《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
  
  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为外来人员提供居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
  
  外来人员居住满7日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满30日未申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居住证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居住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在享受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出具居住证。
  
  第十九条 居住证实行统一编号、一人一证。《暂住证》换领《无锡市居住证》的,原证件应当注销。
  第二十条 《无锡市居住证》有效期为10年,每5年审验一次;《暂住证》的有效期为3年。
  
  居住证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审验、换证的,其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变更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持证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其居住证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申领、补领、换领《暂住证》和审验《无锡市居住证》不收取费用;申领、补领、换领《无锡市居住证》其工本费的收取,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无锡市居住证》采用内置IC智能卡,并分表面视读信息和内芯片机读信息详细载明持证人的基本情况。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个人相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编号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联系方式、从业状况、社会保险状况、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或者违法行为记录等信息。
  
  《暂住证》的样式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骗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证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未申领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受到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通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章 居住证功能
  
  第二十八条 持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在本市享有如下权益:
  
  (一)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孕前优生检测;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免费享受法律咨询和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四)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同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免费享受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检查服务,并按规定免费为随行适龄儿童提供一类疫苗的接种;
  
  (五)依法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为其随行子女向公办学校申请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七)依照规定,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九)按照规定办理因私商务出境手续;
  
  (十)参加本市有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一)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持有《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除享受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居住满5年的困难家庭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二)免费享受婚前检查;
  
  (三)在房屋拆迁安置上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购买政府定销商品房待遇;
  
  (四)未满18周岁子女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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