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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中央
【颁布时间】 1997-02-27
【实施时间】 1997-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86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接上页]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经费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二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个别确因生活困难借用公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八十三条 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规定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本条前款处理。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八十九条 县和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的,以及兼职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中的共产党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中的共产党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在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与证券从业人员等互相串通,根据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地买卖股票、办理过户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税务、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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