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字号】 农发行字[1995]83号
【颁布时间】 1995-05-06
【实施时间】 1995-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加强商业贷款管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该《暂行规定》业经农业银行会签同意,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商业贷款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以及目前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实施。主要管理和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批发、进出口以及猪肉、食糖、烟叶、羊毛储备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和逾期、挪用加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商业贷款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以贷款的安全为前提,以临测考核为手段,保证商业贷款的体内循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商业贷款坚持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原则。粮、棉、油收购、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资金;对列入国家专项储备的猪肉、食糖、烟叶及羊毛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粮棉油其他贷款,坚持按照“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酌情支持。
  
  二、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办理贷款的对象。
  
  (一)国有各级粮油(集团)经营公司;
  
  (二)国有基层粮食收购企业;
  
  (三)供销社各级棉花经营公司;
  
  (四)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
  
  (五)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其他收购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借款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要求;并保证按时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计划、商品购销存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
  
  (三)借款确有还款能力,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五)国家专项储备(含省级储备)贷款,还必须坚持以下三个条件:
  
  1.国家有计划;
  
  2.人民银行安排专项资金;
  
  3.财政予以贴息和费用补贴。
  
  三、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种类和期限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用于解决收购企业收购粮、棉、油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二)储备贷款。用于解决国家专项商品储备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储备期限掌握。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用于解决粮棉油调销过程中所需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粮棉油其他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收购企业国家计划外收购、贸易公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以销定贷、按期归还”的原则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二)储备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四)粮棉油其他贷款,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五)粮棉油议价收购、贸易公司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六)对挤占挪用贷款,按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加收利息。
  
  四、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条 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要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认真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四)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协议书,办理借贷手续。
  
  (五)贷款收回。贷款发放后,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本付息的资金,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可在到期前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