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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贷款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国家计划; (二)履行借款合同; (三)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第十二条 借款人要严格按照贷款使用范围用好贷款。粮棉油企业的收购、调销、储备等贷款,只能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不准用于基本建设;不准用于职工借款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联营投资和集资摊派;不准用于上缴税款和利润等。 第十三条 企业多种经营所需资金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贷款。对已经发放的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要严加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调销回笼款除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外,只能用于收购以及与收购有关的费用支出和利息支出,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严肃信贷纪律。对违反借款合同和信贷政策的借款人,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下列信贷制裁: (一)提出警告; (二)加收利息; (三)扣收贷款; (四)停止新贷款。 第十六条 坚持按库存增减调整贷款存量。粮棉油收购企业的商品库存增加,贷款相应增加;库存减少,贷款相应下降。把银行贷款管理与企业库存变化紧密挂起钩来,使银行贷款确有适销商品作为物资保证。 六、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严格贷款审批制度。贷款发放、延期偿还以及贷款呆帐的处理,实行信贷制裁等,都要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在粮棉油收购量大的企业派驻信贷专管员,同时建立商品库存、贷款发放、挤占挪用、财务挂帐、货款回笼等各种银行台帐,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管理,全程监控。 第十九条 明确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明确规定各级行长、主管负责人、贷款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权限、职责和任务。 (二)贷款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要认真办理贷款业务接交手续。 (三)实行责任效果与奖惩挂钩。对尽职尽责和效果好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违纪并给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银行要定期总结贷款管理经验,并向上级银行报告。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