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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SYC-4-02 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SYC-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SYC-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 SYC-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SYC-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SYC-4-07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SYC-4-08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SYC-4-09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SYC-4-10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SYC-4-11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SYC-4-1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许可证有效期满及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SYC-4-13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整改后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SYC-4-14 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的,未持有与服务船舶相适应的合格的职务证书的。其他船员未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的;船舶未按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人员的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十六条 SYC-4-15 船舶、设施上人员在航行和作业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SYC-4-16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