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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08]511号
【颁布时间】 2008-12-13
【实施时间】 2008-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9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SYC-4-17
  
  大型设施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没有报主管机关核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SYC-4-18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的;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SYC-4-19
  
  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不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十七条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SYC-4-20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和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 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海事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的; 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SYC-4-21
  
  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管理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的;或申请后未取得有效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SYC-5
  
  工程
  
  环保
  
  SYC-5-01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污染海域事故,未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未尽快向就近的海事管理部门报告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SYC-5-02
  
  不按照规定随意向港池水域或海上清倒船舶垃圾的;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疏浚物)的;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SYC-5-03
  
  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SYC-6
  
  其他
  
  SYC-6-01
  
  未能严格执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SYC-6-0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
  
  或冒充注册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SYD)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SYD-1
  
  资质
  
  SYD-1
  
  资质
  
  SYD-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SYD-1-02
  
  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资质承揽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九条
  
  SYD-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SYD-1-04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SYD-1-05
  
  主要监理人员不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的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九条
  
  SYD-1-06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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