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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投资银行
【发文字号】 中投[1993]财会字152号
【颁布时间】 1993-06-24
【实施时间】 1993-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9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行新财会制度是我行财会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我行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执行新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
  
  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抄送:投资银行省、市、区分行所属分支行。
  
  附件:
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
  

  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本行将实行新的财会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为了适应这次财会制度的改革,以及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行现行会计科目及科目代号做了重大调整(具体见“中国投资银行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全文另发),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增设会计科目86个(详见附一)。
  
  (二)调整会计科目32个(详见附二)。
  
  (三)取消会计科目20个(详见附三)。
  
  新增会计科目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取消的会计科目使用至1993年6月30日。增减、变更的会计科目,应在1993年6月30日对外营业终了后转平总帐后,通过会计分录办理新旧会计科目的结转,具体结转参照“中国投资银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四),以保证1993年7月1日正常营业。
  
  二、帐务结转
  
  (一)资本金的结转
  
  根据资本金由总行统一注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本行实收资本全部集中总行,各行营运资金由总行拨付。结转时采用自下而上的划转方式,全部划转工作应在1993年7月15日前完成。
  
  (1)经办行的处理
  
  各经办行应根据“固定基金”、“折旧基金”科目余额及“专用基金”科目中“更新改造基金”、帐户余额填制“划转营运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二份,一份报上级行,一份作科目结转附件,并据此将上述科目、帐户余额转入“营运资金”科目,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基金
  
  折旧基金
  
  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贷:营运资金--上级拨入营运资金
  
  (2)管辖行的处理
  
  管辖行收到所属上报的“报告书”后,据以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资金--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贷:营运资金--上级拨入营运资金
  
  同时填制全辖汇总的“报告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总行。
  
  (3)总行的处理
  
  总行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寄来的“报告书”后,应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并办理转帐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运资金--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贷: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二)各项基金的结转
  
  1.福利基金赤字的(即超支),应在6月30日前按下列顺序予以弥补:奖励基金、修理基金、发展基金。弥补时通过会计分录转帐。
  
  2.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有结余的,结转时应分别转入“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奖金)”、“应付固定资产修理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等帐户。
  
  3.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为赤字时,应用发展基金弥补。发展基金弥补上述各项基金后,应转入“盈余公积”科目中的“法定盈余公积”二级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专用基金--发展基金
  
  贷: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
  
  发展基金余额为赤字时冲减固定基金。固定基金余额不足以弥补发展基金赤字时,暂时在应付暂收款科目中核算,并专题上报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暂付款--应弥补发展基金
  
  贷:专用基金--发展基金
  
  (三)专项拨款及专项工程的结转
  
  专项拨款应转入“专项拨款”科目。
  
  专项工程应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四)贷款利息的结转
  
  凡属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在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中核算的,应通过科目结转表将其分别调整到“294应收委托贷款利息”“394待转委托贷款利息”科目中单独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通过“代收利息”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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