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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颁布时间】 2008-08-28
【实施时间】 2008-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3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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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听证陈述人的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过程中进行听证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听证笔录应当载明质证、辩论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听证笔录经听证陈述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陈述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听证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听证旁听人除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外,不得发言,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市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七)听证事项的分析意见、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由听证组织机关书面向听证陈述人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部门陈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者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组织机关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本规定,导致不能公正、公平举行听证的,由市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扰乱听证会秩序或者妨碍听证会正常、公正举行的,由听证主持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责令离开听证会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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