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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认定(鉴定)结果,有部分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的人员,其收入按其所从事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70%计算,实际收入高于70%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四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单位证明: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或所在单位的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六)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认定(鉴定)证明; (七)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复印件; (八)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十)下岗人员应提供下岗证或所在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十一)患病的需提供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书。疾病证明有效性由城区民政部门认定; (十二)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十三)动迁户需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十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申请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户主,可向居住地各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构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受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转交其所在社区专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提供的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审,将协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成立由专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居民代表参加的5-7人协审小组,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入户走访,对家庭收入、吃、穿、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公示后,将协审意见报街道(乡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 街道(乡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初审小组,对社区协审合格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将初审结果上报城区民政部门,并录入有关数据。 城区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社区对城区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的,发放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经调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按首次审批时间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各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次月开始向上月被批准保障的对象发放保障金。 第三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金融系统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发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存款数额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 (三)家庭住房面积明显超过规定标准、有两处以上住房、有房屋出租,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高级服装、金银首饰、高档装饰品和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用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的;家庭住宅电话、手机等通讯费用合计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水费、电费支出较高;有高值收藏或高额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家中饲养名贵宠物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