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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发生过医疗费用的,退还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还剩余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呼兰区、阿城区在财政体制过渡期内,暂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在享受中央、省补助的基础上,由呼兰、阿城区财政对辖区内城镇居民给予补助,参加市级统筹。待财政体制统一后,再享受相应的市级财政补助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商业保险竞标方案及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