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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7-04-25
【实施时间】 2007-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改变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种类:
  
  (一)训诫;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七)辞退;
  
  (八)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过错的,视情形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三十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行政过错行为应当给予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行政过错调查;
  
  (二)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
  
  (四)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
  
  (二)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五)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主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审计、人事、法制、信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一)行政机关行政过错;
  
  (二)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过错;
  
  (三)其他应当由监察机关追究的行政过错。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
  
  (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三)本机关组织的清理、检查中发现的;
  
  (四)其他应当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控告、检举、投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明确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的,应当将决定情况及理由书面告知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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