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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慧晏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卫、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建设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服务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且首套房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已满2年的; (三)非新建物业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3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新建物业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一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五)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运作规程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