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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颁布时间】 2006-07-12
【实施时间】 2006-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7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银川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白雪山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银川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工勤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双方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
  
  处理人事争议,采取以调解为主,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方式。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条 银川市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人事争议的仲裁规则及工作制度;
  
  (二)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银川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各自负责处理本区域内的人事争议。
  
  组织、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会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委托他人代理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八条 仲裁机构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庭指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7日之内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九条 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辩论终结前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仲裁员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收集证据或向知情人进行调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第十二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仲裁庭开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仲裁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属申请人一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属被申请人一方的,可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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