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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五)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单元防盗门、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25日颁布的《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