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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一条 (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二条 (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部门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规划、工商、市容环卫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设施设置变更)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施设置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市容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