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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运进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七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申请解除监管时,应当出具照会,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5)、《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主管海关核准后,使馆和使馆人员凭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6)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在监管期限内因事故、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毁;或者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报废车辆。海关审核同意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和《解除监管证明书》,使馆和使馆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注销手续,并持《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按照相同数量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依法转让、出售,并且已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因事故、不可抗力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者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已办理结案手续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包括: (一)使馆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 (二)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 (三)使馆使用的维修工具、设备; (四)使馆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装饰品等; (五)使馆用于免费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品除外); (六)使馆使用的招待用品、礼品等。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直接需用数量,是指经海关审核,使馆为执行职务需要使用的数量,以及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仅供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身使用的数量。 主管海关,是指使馆所在地的直属海关。 第三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有关法规、公约、协议不明确的,海关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使馆公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2.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附件1 使馆公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使馆外交代表总数 香烟 (每年) 酒精饮料 (每年) 公用机动车辆 不超过10人 50条 1,000瓶 公用机动车辆总数应当以不超过使馆外交代表总人数为限。 10人以上至20人(含20人) 100条 2,000瓶 20人以上 200条 4,000瓶 附件2 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类别 品种 限量 备注 烟草制品 香烟 15,000支 每人每年 雪茄 1,000支 烟丝 5,000克 酒精饮料 酒精含量12度至22度的酒精饮料 300瓶 酒精含量22度以上的烈性酒 100瓶 自用机动车辆 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限从以上车型中选择一种) 每人1辆 外交代表自用车辆总数不能超出使馆外交代表总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