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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0-12-22
【实施时间】 1990-12-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3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4日)废止
  
  第一条 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的工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议案的办理情况;
  
  4、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5、本市发生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办理情况;
  
  6、非法干扰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
  
  7、市中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审判公开、回避、辩护、两审终审以及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的贯彻情况;
  
  8、市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检察活动,依法监督市中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督看守所、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活动情况;
  
  9、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告诉、举报工作的情况;
  
  10、依照法律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须经院长、检察长签发,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前报送。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解答询问。
  
  院长、检察长因故请假,应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对报告的审议情况,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对决议或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某一项工作情况汇报,必要时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会答复质询。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延期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半数以上的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进行视察。
  
  视察的项目、时间、处所和组织由主任会议决定。
  
  被视察单位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视察中提出的意见,负责及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公民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属于法院、检察院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以及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分别交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办理。不服逮捕、公诉或不服免予起诉的,交由市检察院办理。
  
  2、对涉及县、区法院、检察院所办案件的申诉和控告,分别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对县、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控告,转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3、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申诉、控告,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涉及枉法裁判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办理,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调卷审阅或进行调查。对于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申诉和控告,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因案情复杂,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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