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8]228号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接上页]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负责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通过审查案件和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监督、指导审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查案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提出审查意见,并决定是否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报请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批;
  
  (三)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或补充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向承办人提出,承办人须认真研究并予以回应。专职委员认为案件需要复议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并书面报告有关复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领导指派,可以参加有关会议或其他活动。
  
  第六章 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或承办部门认为符合本规则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必须提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或者由经院长授权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承办人均应在会前制作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书面报告应当格式规范、简洁明了;案件审理报告必要时还应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附图表说明。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审判委员会秘书应予以登记并归档。如该书面报告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后再行修改的,承办人须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修改后的书面报告以一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原则上按提交的先后顺序分部门排期。对情况特殊、紧急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分管副院长批准后,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调整讨论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周五制定出下周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讨论的案件、议题等,报负责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发给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部门的内勤组。相关部门的内勤组负责将工作计划报告部门负责人并通知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 案件或议题承办人应按照安排讨论的时间做好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准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汇报人或汇报时间的,须提前一天向审判委员会秘书说明情况,并提供变更后的汇报人名单或拟改期的时间。
  
  第七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刑事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周二召开会议;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周三召开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会议或改期的,由院长或负责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副院长决定。
  
  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召开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全体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考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
  
  (一)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议题的承办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再审案件的本院原承办合议庭成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
  
  (二)院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等人员;
  
  (四)主持会议的院长、主管副院长认为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审判委员会的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是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刑事案件及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实行繁简分流,分别采取由承办人汇报、由审判委员会秘书简要报告或者报送审判委员会备案的形式。有关刑事案件分类以及再审案件分类的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民事案件由承办人汇报,承办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合议庭其他成员汇报。
  
  第三十六条 讨论案件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处理意见及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可以作补充发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