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检会[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见

各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新胜院、区县(自治县)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加强重庆市检察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惩治和预防发生在林业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进一步规范协作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主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同志,重庆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主管纪检监察和执法监督工作的局领导、政策法规处、监察室负责同志为市检察院和市林业局联席会议成员。双方确定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林业局监察室为具体联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事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本辖区林业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轮流主持。遇有需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的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日常工作中如需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经协商可及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涉及林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措施等。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市检察院应及时向市林业局通报市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向辖区内同级林业部门通报本院查办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因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党政纪处理之前,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
  
  五、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积极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应向林业部门提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林业部门应向检察机关提供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情况、行业规定等相关信息。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举报。
  
  七、林业主管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一)刑法第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第397条);
  
  2、玩忽职守罪(刑法第第397条);
  
  3、徇私枉法罪(刑法第第399条);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第402条);
  
  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第407条)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第410条)
  
  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第417条)。
  
  (二)刑法第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刑法第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八、检察机关对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初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并退还相关材料。
  
  九、林业主管部门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林业主管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检察机关执行。
  
  十、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作出撤销或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起移送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林业主管部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