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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7-12-18
【实施时间】 2007-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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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和预防工作。各区县要把矛盾纠纷预警、预防工作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日常分析制度,加强楼、门、院、村组和矛盾纠纷多发地区和行业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人民调解信息情报网络,全面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和预防工作。在2008年奥运会前,全力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健全,反馈及时、信息准确的优势,对奥运周边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对本地热点问题、地区重点人群和可能引发群体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做到提前预警、尽早发现、及时反馈、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重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参谋助手。
  
  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通过开展评选、竞赛、练兵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更多的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纷争。各区县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要注重收集、整理一批在本地区有代表性、有教育意义、有示范作用的调解案例,通过公开调解、法制演出、播放调解宣传片等形式,把个案调解过程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群众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合理、合法反映自身诉求,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人民调解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人民调解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界定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人民调解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调解、重大纠纷研讨、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加强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发展。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调研,努力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八、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协调,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下达支付令。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指导、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各项内容。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九、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 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经费保障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经费保障意见》的要求,制定各区县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县要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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