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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沟通协调,结合联席会议、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审理反馈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组织讲课、旁听案件庭审、流动法庭等多种形式,提高调解人员调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为把北京建成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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