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查证结果回复 公安机关查证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后,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回复线索转递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可参照办理。 (一)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回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市监狱管理局、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转递的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线索的查证情况。 (二)公安分、县局法制部门负责回复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转递的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线索的查证情况。 (三)公安机关回复材料应当包括:查证结果函以及必要法律手续、证据材料复印件,查证结果函中应注明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的线索经查证是否属实、是否无法查明,查证属实的线索系属于公安机关不掌握、公安机关已掌握但未查获涉案嫌疑人、公安机关已破获案件等各种具体情形。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范性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送达单位: 羁押地点: ┌─┬─────────┬─────────┬─────────┬──────────────┐ │坦│ 姓名 │ │原预审部门 │ │ │白├─────────┼─────────┼─────────┼──────────────┤ │检│ 性别 │ │原拘留逮捕时间 │ │ │举├─────────┼─────────┼─────────┼──────────────┤ │人│ 年龄 │ │起诉、审判时限 │ │ │员├─────────┼─────────┼─────────┼──────────────┤ │情│ 原案件 性质 │ │刑期、劳教时限 │ │ │况│ │ │ │ │ ├─┼─────────┴─────────┴─────────┴──────────────┤ │坦│ │ │白│ │ │检│ │ │举│ │ │线│ │ │索│ │ │内│ │ │容│ │ │摘│ │ │要│ │ │ │单位公章 │ ├─┴────┬─────────┬─────────┬─────────┬────┬────┤ │填表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填 表 说 明 1.送达单位是指需要转递的公安法制部门,可按规定填写市局法制办或××分(县)局法制处、科。 2.羁押地点是指坦白、检举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和服刑、劳教场所。 3.原预审部门是指原审理坦白、检举人案件的预审部门。由两个以上预审部门审理的,填写最后审理的预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