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公法字[2007]559号
【颁布时间】 2007-06-25
【实施时间】 2007-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转递查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4.对拘留、逮捕均由一个预审部门审理的,可只填写拘留时间。对逮捕后移交另一个预审部门的,可只填写逮捕时间。
  
  5.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使用蓝黑钢笔水或签字笔。
  
  6.查证完毕后,预审部门应将此表退回法制部门留存备查。
  
  附件2:
  
  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结果登记表
  
  回复单位:
  
  ┌──┬─────────┬─────┬─────────┬───────────────┐
  │坦白│ 姓名       │     │原预审部门    │               │
  │检举├─────────┼─────┼─────────┼───────────────┤
  │人员│ 性别       │     │原拘留逮捕时间  │               │
  │情况├─────────┼─────┼─────────┼───────────────┤
  │  │ 年龄       │     │起诉、审判时限  │               │
  │  ├─────────┼─────┼─────────┼───────────────┤
  │  │案件 性质     │     │刑期、劳教时限  │               │
  ├──┼─────────┴─────┴─────────┴───────────────┤
  │坦白│                                         │
  │检举│                                         │
  │线索│                                         │
  │查证│                                         │
  │情况│                                         │
  │  │单位公章                                     │
  ├──┴────┬──────────┬────┬─────────┬────┬─────┤
  │ 查证单位   │          │主办侦察│         │联系电话│     │
  │       │          │ 员   │         │    │     │
  └───────┴──────────┴────┴─────────┴────┴─────┘
  
  审核人: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1.回复单位是指转来坦白、检举线索的检、法机关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2.原预审部门是指原审理坦白、检举人案件的预审部门。由两个以上预审部门审理的,填写最后审理的预审部门;
  
  3.对拘留、逮捕均由一个预审部门审理的,可只填写拘留时间。对逮捕后移交另一个预审部门的,可只填写逮捕时间;
  
  4.填写坦白检举线索查证情况可参照起诉意见书的格式填写,并列举相关证据,结尾处应按照规定,对坦白检举人坦白检举的违法犯罪事实作出结论性意见;
  
  5.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使用蓝黑钢笔水或签字笔,最好使用电脑打印,表格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6.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后将相关证据和此表一并交法制部门存档备查。法制部门经审核后出具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结果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