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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拘留、逮捕均由一个预审部门审理的,可只填写拘留时间。对逮捕后移交另一个预审部门的,可只填写逮捕时间。 5.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使用蓝黑钢笔水或签字笔。 6.查证完毕后,预审部门应将此表退回法制部门留存备查。 附件2: 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结果登记表 回复单位: ┌──┬─────────┬─────┬─────────┬───────────────┐ │坦白│ 姓名 │ │原预审部门 │ │ │检举├─────────┼─────┼─────────┼───────────────┤ │人员│ 性别 │ │原拘留逮捕时间 │ │ │情况├─────────┼─────┼─────────┼───────────────┤ │ │ 年龄 │ │起诉、审判时限 │ │ │ ├─────────┼─────┼─────────┼───────────────┤ │ │案件 性质 │ │刑期、劳教时限 │ │ ├──┼─────────┴─────┴─────────┴───────────────┤ │坦白│ │ │检举│ │ │线索│ │ │查证│ │ │情况│ │ │ │单位公章 │ ├──┴────┬──────────┬────┬─────────┬────┬─────┤ │ 查证单位 │ │主办侦察│ │联系电话│ │ │ │ │ 员 │ │ │ │ └───────┴──────────┴────┴─────────┴────┴─────┘ 审核人: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1.回复单位是指转来坦白、检举线索的检、法机关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2.原预审部门是指原审理坦白、检举人案件的预审部门。由两个以上预审部门审理的,填写最后审理的预审部门; 3.对拘留、逮捕均由一个预审部门审理的,可只填写拘留时间。对逮捕后移交另一个预审部门的,可只填写逮捕时间; 4.填写坦白检举线索查证情况可参照起诉意见书的格式填写,并列举相关证据,结尾处应按照规定,对坦白检举人坦白检举的违法犯罪事实作出结论性意见; 5.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使用蓝黑钢笔水或签字笔,最好使用电脑打印,表格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6.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后将相关证据和此表一并交法制部门存档备查。法制部门经审核后出具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结果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