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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5月1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司(局)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编制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各司(厅、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厅、局)应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成员,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直属联系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四)国家人口发展重大战略研究成果; (五)国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公报;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及调整和取消情况; (八)国家人口计生委年度预决算报告; (九)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维权措施,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十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密工作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