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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20
【实施时间】 200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国家人口计生委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社会知名人士、群众代表和党政领导对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由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所属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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