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9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

[接上页]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待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学的学生的征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对预定新兵和已审定新兵名单,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新兵,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及时调查;确有问题的,应依法予以更换。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的新兵的档案材料。
  
  第三十六条 被批准入伍的新兵,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第七章 被装发放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警备区后勤部门,应根据接兵部队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拟制新兵被装调拨计划,并负责将被装调拨到相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武警部队的新兵被装,由武警部队后勤部门制定计划并负责调拨到相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上级调拨的被装应认真核查,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新兵交接前,应统一将新兵被装发给新兵本人,现场组织试穿,做到衣履适体。
  
  新兵被装发放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通知有关接兵干部到场协助。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调整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新兵征集任务时,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按照调整通知书的要求,将新兵被装随《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一起送到指定的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交接和起运
  
  第四十一条 新兵起运前,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会同运输部门,根据部队提供的情况,制定新兵运输计划,明确各个部队新兵起运时间和乘车(船舶、飞机)地点。
  
  同一个部队新兵的起运时间,应做到相对集中,并按时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适时组织新兵集中,做好交接和起运准备。
  
  新兵集中和交接的地点可选择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便于组织交接起运、食宿条件较好的地方。
  
  新兵应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送往集中地点。
  
  第四十三条 新兵集中期间,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会同接兵干部加强对新兵的管理,进行乘车编组和安全常识教育。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兵进行复(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更换。
  
  第四十四条 新兵交接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新兵交接前做好新兵档案整理工作,编制《新兵花名册》;
  
  (二)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查点人数,核查档案材料。档案材料核对无误后,由征兵办公室密封移交接兵部队,交接双方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
  
  (三)新兵交接手续,应在起运前一天一次办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 新兵起运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当地公安、运输等部门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准时送达指定的乘车(船舶、飞机)地点。必要时,可组织欢送。
  
  第四十六条 新兵必须按照运输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运完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九章 善后
  
  第四十七条 新兵在到达部队后进行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退兵的期限,按照《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由部队退回的新兵,一律退回到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认真进行审查,严格退兵程序。
  
  经复查、复审,确属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予接收,并通知原征集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予落户。除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原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