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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7]113号
【颁布时间】 2007-04-11
【实施时间】 2007-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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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查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查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职权。
  
  10、有关管理部门对明知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矿产进行运输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审理?
  
  答:相关管理部门对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而进行运输的行为,认定为参与违法采矿行为,并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
  
  11、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或者地方对残疾人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凭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发放残疾人证。因此,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法规的授权,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残疾人证上所记载的监护人有争议,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监护人依法确定后,残疾人联合会拒绝变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法定职责。
  
  12、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有关行政机关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如何处理?
  
  答:征收集体土地,并同时进行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应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行拆迁安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13、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裁决的房屋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整改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针对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答: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中做出的责令整改通知,通常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该类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但是如果该类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受案范围。
  
  15、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并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之前,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法院应当对在后起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并中止审理。法院对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确认无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则后起诉的案件因受前判决效力的羁束,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在后原告的起诉。如果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确认无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生效判决,导致出现国家赔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告知在后起诉原告就国家赔偿等问题另行起诉。
  
  16、法院在审理“行民交叉”行政案件时,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出现了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应认真分析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行政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审理;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行政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17、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需要开庭?
  
  答: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找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核实有关案情。
  
  18、什么情况下法院应裁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
  
  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1)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2)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3)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执行内容;(4)存在不宜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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