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7]113号
【颁布时间】 2007-04-11
【实施时间】 2007-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接上页]

  19、法院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中,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
  
  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写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3)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4)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事实上不可能实现的行为;(5)没有依法送达;(6)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20、法院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中,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违法?
  
  答、明显违法是指:(1)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1、法院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应执行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法院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又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应执行情形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裁定不予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