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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21号,以下简称《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属于《公告》和《通知》规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由区内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审批表填制规范》(见附件1)填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主管海关审批,主管海关审批同意,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将《审批表》交区外企业,区外企业持《审批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审批不同意的,不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 二、对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单独填报出口报关单。《审批表》和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 三、区外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目填写《审批表》编号,并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递交审批后的《审批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或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 四、如海关对出口报关单审核后,需要对出口报关单中的出口口岸、发货单位、经营单位、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进行修改的,区内企业需根据修改后的内容重新填写《审批表》报主管海关审批。原《审批表》作废,由区外企业交原区内企业,再由原区内企业将其与重新填写的《审批表》一并交主管海关,海关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填制规范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填制规范 为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填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21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审批表》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审批表》编号(海关填写) 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的编号,由4位关区号+T+2位年份+5位顺序号组成。 二、出口口岸(企业填报) 指货物实际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三、收货单位/发货单位(企业填报)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出口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内区外采购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 (四)发货单位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发货单位一致;收货单位应与对应的进境备案清单中的收货单位一致。 四、经营单位(企业填报) 本栏目应填报出口货物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经营单位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一致。 五、项号(企业填报) 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六、商品编号(企业填报) 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