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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5]186号
【颁布时间】 2005-10-01
【实施时间】 200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团河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各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与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北京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各基层单位在衔接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下发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衔接规定(试行)》(京司法[2003]210号)进行了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一日

  
  
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北京市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五种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人民法院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决前通过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并在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载明户籍地和居住地。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裁决时向被告人或罪犯发放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的,还需其监护人签字。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证。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证。
  
  第四条 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齐全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转交司法所,同时将送达回证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立即通知人民法院补正。
  
  第二章 公安机关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一节 看守所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五条 看守所在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假释时,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二个月,将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的项目包括:罪犯姓名,提请假释时间或预放日期,户籍地或捕前户籍地,假释或释放后的居住地,有无生活自理能力,罪犯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看守所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由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看守所发现罪犯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的,需向区县司法局通报。
  
  罪犯假释的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及时将罪犯的出所日期通过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由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出所之日将其接回。
  
  第七条 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所前,看守所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有关知识和相关规定,教育罪犯出所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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