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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第11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
  
  第七条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
  
  (五)其他有关资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会同市或者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及时通知市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
  
  (一)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范围;
  
  (二)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
  
  (三)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程序、时限、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
  
  (四)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事项。
  
  超过500米的车行道挖掘以及超过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5日后方能挖掘;在主干道或者闹市区中心,对少于500米的车行道及少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2日后方能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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