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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45号
【颁布时间】 2005-03-03
【实施时间】 2005-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各二级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邮政局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本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的专业优势,开办了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为使各级邮政部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内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项业务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送达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新型单证照类特快专递业务。
  
  内件性质: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收寄范围暂定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等。
  
  二、资费标准
  
  省际间寄递:起重500g,40元;续重资费执行现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
  
  同城寄递:起重500g,20元;续重资费执行现行同城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
  
  邮寄费用由各法院与投递邮局协商结算。
  
  三、各部门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各级人民法院
  
  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院专递”的组织、收发及与邮政方协调工作。
  
  2.负责对送达地址的确认,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等内容。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3.负责将需要通过“法院专递”送达的法院文书装入特快专递专用封套,在“法院专递”专用详清单上书写正确的送达地址,核对文书内容,并在详清单“文书名称”栏目内勾项。对涉及案件各方当事人住址相同的“法院专递”邮件,法院在交寄时,应在信封上(内件名称区域)用红色标注“○”记号。
  
  4.与邮政速递部门做好“法院专递”邮件的交接工作。
  
  5.各院可以根据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二)邮政部门
  
  1.成立由主管局长挂帅,公众服务处牵头,网络运行处、计划财务处和速递局参加的“法院专递”项目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邮政速递局,负责“法院专递”业务邮政方面的组织、协调、管理、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
  
  2.各区局速递公司负责到所属区域的人民法院收取“法院专递”邮件,并与法院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工作。郊区各区县局速递公司负责各郊区人民法院“法院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
  
  3.各业务单位要指定联系人,负责本地区内“法院专递”邮件的投递和“法院专递回执”反馈工作的督导,及时回复查询。
  
  4.时限及投递服务深度。
  
  时限:按现行国内特快专递时限标准执行。
  
  投递深度:必须确保“门到门、桌到桌”的服务水平,投递至邮件详清单上最具体的地址。
  
  投递频次:按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执行,即“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并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后,方可退回。
  
  5.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院专递”的管理和开发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推进工作,实施项目经理制,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在重点做好市场开发的同时,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网观念,做好省际间业务发展的协调与配合工作,特别是做好进口“法院专递”邮件的投递、“回执联”回寄和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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