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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5-02-24
【实施时间】 2005-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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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范案件的审理过程。具体要求是:一是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并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庭前讨论。二是认真开庭审理,讲究庭审技巧,查清案件事实。三是庭后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四是认真开展庭后评议。五是必要时,向庭里汇报案件,由庭里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六是依法释明,有关如何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诉讼义务、诉讼风险、举证期限、举证范围等问题,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尤其是对无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更应加强释明工作。七是规范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内容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出庭、鉴定结论的质证、鉴定费用的负担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民主。
  
  2.统一法律适用。无论是哪个法院、哪个合议庭、哪个法官审理的案件,只要是同类案件,在侵权判定标准、合同效力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其审判结果应当基本一致。高院要通过审级监督、发布指导性意见和案例、召开研讨会等方式,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律适用。
  
  3.提高文书质量。撰写裁判文书态度要严谨,文书写作要因案而宜,繁简得当,既要讲清法理,又要便于当事人和公众理解。二审裁判文书要体现二审的特点和水平,要针对上诉理由撰写判决理由。对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出精品文书,形成指导性案例。合议庭成员应当相互审阅文书,共同把关,避免出现差错。
  
  第三,增强综合运用法律措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审判能力。具体要求是:
  
  1.要积极、慎重地适用诉前临时措施。积极是指受理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要积极,特别是审查立案、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条件要迅速,决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要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慎重是指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细致地审查,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诉前禁令申请,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在审查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是否通知被申请人以及是否进行听证。
  
  2.要重视依法适用诉中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关键证据不灭失或遗失,确保权利主张人胜诉后判决能顺利执行,权利主张人能依法顺利实现其权利。
  
  3.要重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并用。要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或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别是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仍在进行的,终审判决应将权利人的这部分损失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4.要严格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凡是能够合理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应当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赔偿依据,而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确认原告的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的受损作为赔偿依据,而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并参照类似案例,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避免相似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第四,增强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具体要求是:一要充分认识调解是化解矛盾,平息诉讼,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方法,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载体。二要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庭前调解、庭上调解以及庭后调解。防止就案办案,不顾社会效果,一判了之。三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能调则调,该判则判。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久调不决,或者以判压调。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四要提高调解技巧。要努力提高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解矛盾的技能。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较深,立即判决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可以暂缓判决,不要急于下判,而要适时下判,力争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要敢于调解。对于情绪偏激、矛盾较深的当事人,要敢于做调解工作,依法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推诿拖拉,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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