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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1997-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5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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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辅导与协作
  
  第三十三条 (业务辅导)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的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务协作)
  
  公共图书馆之间应当互相合作,并加强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联系,在书刊资料采购、交换和借阅服务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馆藏资源共享。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奖励)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图书馆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
  
  (三)未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公共图书馆或者变更公共图书馆馆址、馆名的;
  
  (四)将书刊资料购置费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时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六)任意限定书刊资料公开借阅范围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向读者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里弄、村图书室的设置)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里弄图书室和村图书室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里弄和村设置图书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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