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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不保护局部利益;
  
  (三)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送审、公布、解释、备案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协同做好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须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一年度要求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项目,并对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协调论证、综合平衡,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以及其他立法条件不成熟或者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条 对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如期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凡未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但因实际工作需要亟待制定规章的,须经书面提出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或者直接起草。规章起草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单位的,以主管单位为主,相关单位配合。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起草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规章内容用条文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一般不分章节;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概念明确,结构严谨,规定具体,用语规范,文字简洁。
  
  第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初稿完成后,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将有关意见和规章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初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将送审报告、起草说明连同规章送审稿文本一式30份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起草经过和不同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以及重要问题的说明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其涉及的主要内容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应当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反馈意见或者参加有关会议,逾期不反馈意见或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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