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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接上页]

  (九)肉食品市场要实行场厂挂钩,蔬菜市场实行场地挂钩,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蔬菜残留农药进行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十)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市场成交额、税收、经营者增减变更、安排下岗职工等情况;
  
  (十一)在市场管理办公室显著位置悬挂《市场登记证》;
  
  (十二)固定集贸市场必须设立公用电话;
  
  (十三)建立经营户管理档案,对经营者经常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十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商品经营
  
  第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要一摊(店)一照,不准多摊(店)一照。销售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或者实行专项许可制度管理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缺尺少秤,欺诈消费者;
  
  (二)相互串通哄抬物价;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过期变质、以次充好的商品;
  
  (四)发布虚假广告,随意张贴悬挂广告;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缺斤少量,销售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商品;
  
  (六)在市场内现场宰杀畜、禽;
  
  (七)经营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商品;
  
  (八)经销未经检验、检疫的肉食品或注水肉;
  
  (九)出租、出售盗版光碟、书刊,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书刊,以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摊位、场地亮照(证)经营,不得随意摆设摊点、店外设摊、摊外设摊或流动经营。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营食品的要着工作衣、帽,配戴胸卡,使用专用工具售货,并用清洁无毒的材料包装,食品要与货款分开;
  
  (二)经营熟制品的要有防蝇、防尘、防腐设施;
  
  (三)不得乱扔垃圾、废弃物品,使用市场配置或自备的保洁工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卫生;
  
  (四)销售的商品要明码标价、摆放整齐,严禁乱搭乱挂;
  
  (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六)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杆秤;
  
  (七)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商品“三包”规定,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修理、换货或退货;
  
  (八)主动向购买者出具售货凭证(累、卡);
  
  (九)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早、夜市开办
  
  第十七条 早、夜市的开办应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抑物价、搞活流通的原则。
  
  第十八条 早、夜市开办者要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场地面积,定位划线,禁止随意扩大和延伸场地;
  
  (二)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早、夜市标志牌、场规牌和物价牌,标志牌上要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和市场面积;
  
  (三)建立健全必要的日常管理制度,保证早、夜市的正常运营;
  
  (四)规范车辆停放,保持道路畅通;
  
  (五)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垃圾收藏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容器化收集,并由开办部门运送到附近的垃圾转运站;
  
  (六)设有管理办公室,要有足够的卫生保洁人员,市场闭市后要及时认真清扫场地,做到人走地净,不得污染环境;
  
  (七)早、夜市闭市时间:早市闭市时间为8时30分,夜市闭市时间为22时30分,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夜市,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闭市时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进入早、夜市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市场开办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摊位证》方可入场经营;
  
  (三)经营饮食的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身体健康证》,必须一次带足经过消毒的餐具,消毒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准在现场洗刷餐具。要随时接受卫生、防疫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经营早点、小吃和容易产生废弃物或污水的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密闭垃圾桶和污水收集容器,严禁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不备者不准入市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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