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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起草和制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规章。 第四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六)符合精简、效能和统一的原则; (七)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对在制定政府规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并说明制定该规章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制定的政府规章,相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安排。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年度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章,应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 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申请立项的,由申请部门联合起草。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年度计划起草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按要求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概念准确、文字简明,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六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起草的政府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政府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