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四条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第五条 (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中户外招牌规划、公共广告张贴栏规划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监督实施,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要求) 各类客车可以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部位,车尾的车窗以下部位发布广告,厢式货车可以在货厢部位发布广告。 机动车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遮挡灯光、车门、车窗、车牌和路线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整车颜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上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 重要商贸活动须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线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广告。 禁止出租轿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悬挂以布幅、灯笼、彩旗、拱门等作为载体的广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取得和拍卖)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共场地、利用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拍卖,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拍卖底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净收益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的户外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临时广告; (三)利用符合规划的已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建设工程临时围挡广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记的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