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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接上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提出的暂扣执法证的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暂扣执法证的,应向建议人说明理由。被暂扣执法证的人员,暂扣期间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和辞职、退休、死亡或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所在部门考核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法制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实不能收回的,由所在部门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涂改、转让、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超越核准的范围使用执法证、监督证的;
  
  (三)被处以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开除或辞退的;
  
  (五)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所在部门法制机构对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收回,并送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不能收回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所在部门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注销。
  
  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从事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伪造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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