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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六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 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门应当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人本人的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 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确认后,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和税收。
  
  残疾人申请摊位,应给予优惠照顾。
  
  盲人持有按摩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开办个体按摩诊所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十条 对国家派遣的各类专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有关单位应当接收。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
  
  企业在撤销或破产后,有关部门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就业。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的规定,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安置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本市非农业户口的,民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属农业户口的,由乡镇、村兴办的敬老院集中供养,或者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签订供养合同,实行分散供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在农业税收和其他社会负担方面,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减免税费的照顾。
  
  第十四条 对适龄残疾儿童应当实施义务教育,对特困残疾人并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本辖区所属学校上学的,免收下列费用: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
  
  (二)高中阶段的学杂费;
  
  (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
  
  第十五条 对特困残疾人并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国家正规大中专院校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考入外省市中专院校的,给予2000元补助;
  
  (二)考入自治区内中专院校的,给予1500元补助;
  
  (三)考入外省市大专以上院校的,给予5000元补助;
  
  (四)考入自治区内大专以上院校的,给予3000元补助。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家庭,不得享受以上补助。
  
  第十六条 各大中专院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工作人员,经过上级业务部门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02]50号)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将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提高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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